芜湖恒企会计培训今天分享的是有关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问题
如果属于真实业务,发生退货,应开具红字发票,不能对开;不属于真实业务的,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上一篇: 芜湖恒企会计培训分享财务人员必须谙熟的基本功 下一篇: 芜湖恒企会计培训:哪些生活服务享受税收优惠